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必赢76net线路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或者批准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对于可以授予不同门类学位的学科,按招生录取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申请人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由学校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按照《必赢76net线路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完成答辩,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达到70以上。
第五条 本科生达到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符合学校规定的辅修学士学位学分及相关要求,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科生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后,应当在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士学位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初审后,报本科生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等培养环节,达到相应毕业条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完成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后,可以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硕士学位。
涉密硕士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必赢76net线路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对硕士学位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初审后,报76net必赢官网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依据《必赢76net线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盲评;实践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答辩无效。
第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学科、专业,审定并聘请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一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外专家担任。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阅人可以聘请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应当审阅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时进行提问,并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发表意见。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者以通讯方式投票。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做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按时参加答辩,无故缺席的,视为放弃答辩。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答辩安排,至少在答辩前三日公示。答辩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硕士学位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答辩,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宣布答辩开始;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及评阅后修改情况,原则上不少于十五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闭门评议,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和是否建议推荐为优秀论文等,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起草并商定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硕士学位申请人代表致辞;
(七)闭会。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等培养环节,达到相应毕业条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后,可以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博士学位。
涉密博士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必赢76net线路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对博士学位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初审后,报76net必赢官网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依据《必赢76net线路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依据《必赢76net线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盲评;实践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答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学科、专业,审定并聘请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外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阅人可以聘请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答辩委员会成员。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应当审阅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时进行提问,并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发表意见。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者以通讯方式投票。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原则上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做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当按时参加答辩,无故缺席的,视为放弃答辩。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答辩安排,至少在答辩前三日公示。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博士学位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答辩,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宣布答辩开始;
(二)指导教师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水平、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等情况;
(三)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及评阅后修改情况,原则上不少于三十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闭门评议,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和是否建议推荐为优秀论文等,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起草并商定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博士学位申请人致辞;
(八)闭会。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学位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确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和决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人《必赢76net线路学位申请与评定书》的相应栏目中,经主席审阅签名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面听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前期审核情况的汇报,依照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对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位,但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审核不合格者,可以作出限期(硕士研究生一年内、博士研究生两年内)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申请学位的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不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应当公示三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生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或者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第六章 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针对可能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情形,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必要时可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协助判断,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相关单位提交的报告,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或者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送达。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学位信息,收回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章 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或者境外个人向本校申请学位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必赢76net线路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华师行字〔2001〕2号)及《必赢76net线路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华师行字〔2019〕12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